法定代表人刘湘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达滔,务农。
被执行人杨永,务农。
被执行人杨应春,务农。
本院在执行玉屏农行申请执行杨达滔、杨永、杨应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达滔、杨永、杨应春偿还玉屏农行贷款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共计51223.00元,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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