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贵与周发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3
申请执行人洪德贵。

被执行人周发明。

本院在执行洪德贵申请执行周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000及申请执行费,余款4000元被执行人周发明承诺担保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吉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