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发明。
本院在执行洪德贵申请执行周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000及申请执行费,余款4000元被执行人周发明承诺担保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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