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达滔、杨永、杨应春与玉屏县农行金融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湘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达滔,务农。

被执行人杨永,务农。

被执行人杨应春,务农。

本院在执行玉屏农行申请执行杨达滔、杨永、杨应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达滔、杨永、杨应春偿还玉屏农行贷款49970.4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共计51145.42元,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吉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