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刘元江,务农,系蒲某之继父。
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抚溪江村刘家村民组。
代表人刘开阳,该村民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蒲某申请执行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抚溪江村刘家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抚溪江村刘家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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