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茆某某,无业
案外人姚某某,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侗族,务农。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搬出属于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住房和门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其主张的住房和门面不享有所有权,该房屋系案外人姚某某所有。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茆某某、案外人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姚某某在茆某某的宅基地上修建的五层半砖混结构房屋一栋,第一层门面两个,由姚某某享有一个,茆某某和黄某某共同享有一个,茆某某与黄某某将其享有的门面赠与共同的儿子茆天斌;第二层住房归黄某某所有,该层所欠装修费用由黄某某承担;第三层住房归茆某某所有;第四、五层及顶楼半层住房归姚某某所有;二、茆某某搬出黄某某所有的第二层住房。”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茆某某按照协议内容搬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住房,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吴进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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