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姚树兴。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
代表人向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应荣申请执行姚树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姚树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日已将本案执行标的122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