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泽某,务农,系被执行人父亲。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支付刘某某抚养费5000元、支付姚某补偿款16万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165500元,交付姚某同居前的财产: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抽油烟机一台、全智能热水器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床一张、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餐桌一套、鞋柜一台、被套棉絮8床、垫单8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5日将姚某同居前的财产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抽油烟机一台、全智能热水器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床一张、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餐桌一套、鞋柜一台、被套棉絮8床、垫单8床交付给姚红。被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4月27日主动履行案件兑现款1655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霁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彭再平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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