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公司。
负责人张荣,该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子荣。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小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公司支付赔偿款91490.54元、杨子荣承担案件受理费1036元,共计92526.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自动履行案件兑现款91490.54元,被执行人杨子荣于2015年6月30日自动履行案件兑现款103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甘 锋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吴进华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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