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翔,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转运2巷。
法定代表人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住所地纳雍县曙光乡八一村。
代表人徐盘祥,系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扣押的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徐工牌LW500K装载机系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扣押错误。2015年1月21日,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毅力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将扣押的装载机退回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案外人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应予批准。据此,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俊
审判员 陈文学
审判员 李龙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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