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英 贵州没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陈一平 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02
申请执行唐德英,女,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5号附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1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56924XXXX 。

法定代表人陈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一平,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受理唐德英申请执行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陈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陈一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陈一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336.96万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支付至借款清偿结束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3万元,申请执行费4.2504万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小车九辆、查封所属二煤矿的采矿权、扣划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陈一平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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