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厂。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瓦缸村。
法人代表人倪立,系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牛功伟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重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牛功伟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煤款17.2508万元,二 、案件受理费1875,执行费2488元,以上款项共计17.6871。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厂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黔六特民重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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