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开圣。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肖玉平,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王忠卫申请执行肖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15.5万元,愈期不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枝特区恒发焦化洗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8492万元,申请执行费1.39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肖玉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六枝特区恒发焦化洗选有限公司现已倒闭。肖玉平、六枝特区恒发焦化洗选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