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代理人白晶, 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1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56924XXXX 。
法定代表人陈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王本林申请执行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申请执行费2.359万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小车九辆、查封所属二煤矿的采矿权、扣划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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