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兴举, 男, 1967年3月18日生, 汉族, 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杨廷刚, 1994年1月23日生, 汉族, 学生,服刑于贵定监狱。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杨选明, 1964年6月29日生, 汉族, 农民。身份证号码: 52020319640623。
被执行人谢明秀, 1963年10月生, 汉族, 农民。身份证号码: 520203196310。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11)黔六特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左立琴、周兴举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廷刚、杨选明、谢明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廷刚、杨选明、谢明秀在送达之日:(1) 由被执行人杨廷刚、杨选明、谢明秀赔偿申请执行人左立琴、周兴举经济损失费25.18506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5515元,执行费3760元,共计人民币26.6640万元。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廷刚、杨选明、谢明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立琴、周兴举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杨廷刚、杨选明、谢明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1)黔六特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永全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田 兴林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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