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考前 张志忠 刘贤兰 张波 371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9:02
申请执行人彭考前, 男, 1980年7月7日生, 汉族, 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志忠, 1962年8月8日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刘贤兰(张志忠之妻), 1962年9月10日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张波(张志忠之子), 1981年3月28日生, 汉族, 无职业,。身份证号码: ×××。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彭考前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在送达之日:(1) 由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返还申请执行人彭考前借款39.5万元,支付利息3.555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3879元,执行费6416元,共计人民币44.0845万元。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考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永全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田 兴林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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