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志忠, 1962年8月8日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刘贤兰(张志忠之妻), 1962年9月10日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张波(张志忠之子), 1981年3月28日生, 汉族, 无职业,。身份证号码: ×××。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彭考前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在送达之日:(1) 由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返还申请执行人彭考前借款39.5万元,支付利息3.555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3879元,执行费6416元,共计人民币44.0845万元。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考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志忠、刘贤兰、张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永全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田 兴林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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