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东 陈一平 351 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02
申请执行人杨卫东,住贵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伟,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光翼,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一平,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受理杨卫东申请执行陈一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350万元,违约金57.7587万元,2014年9月之后的违约金按判决书确定方式计算该款清偿完毕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958万元,申请执行费4.3176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一平下落不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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