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德文, 1969年12月10日生, 汉族, 农民。身份证号码: ×××。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韦树江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文在送达之日:(1) 由被执行人陈德文支付申请执行人江甫波补偿款1.5万元。(2) 案件受理费722.5元,执行费125元,共计人民币1.5847.5万元。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德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树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陈德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永全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田 兴林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