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毫 蔡兴亮 裁定书

2016-08-30 19:02
申请执行人王毫,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蔡兴亮,,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王毫申请执行蔡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7.627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1万元,申请执行费0.1059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蔡兴亮现无经济收入及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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