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塔山村郑家寨,组织机构代码74112663。法定代表人胡单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钟兴兵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钟兴兵煤款27.89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484元,公告费550元,申请执行费4084元。以上款项共计28.901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2012年9月被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其房产及生产机械设备已被拆除和拍卖,现被执行人已被关闭,无银行存款和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兴兵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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