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倩,六枝特区木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蔡兴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受理余永林申请执行余永林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9.124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185万元,申请执行费0.2769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蔡兴村外出打工,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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