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铁魁,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玉平,住浙江省丽水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林军甫申请执行徐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工程款52.47万元,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2.092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51万元,申请执行费0.8856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徐玉平外出,下落不明。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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