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军甫 徐永平 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02
申请执行人林军甫,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铁魁,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玉平,住浙江省丽水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林军甫申请执行徐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工程款52.47万元,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2.092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51万元,申请执行费0.8856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徐玉平外出,下落不明。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