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健, 1967年10月22日生, 侗族, 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国辉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健在送达之日:(1) 由被执行人吴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国辉劳动报酬0.41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0.4175万元。被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健已外出不知下落,在辖区内无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国辉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吴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黔六特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永全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田 兴林
二○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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