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吉和,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西路南侧水西农贸市场综合楼6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胜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由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32.559716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0127万元,申请执行费2.0656万元。以上款项共计185.6381万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知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陈胜德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黔六特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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