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勇 王大珍 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02
申请执行人肖勇。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大珍。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00210。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的(2007)黔六特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肖勇于2014年8月5日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大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大珍在送达执行告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丶由被执行人王大珍每月支付给肖勇抚肖玲玲费用15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申请执行费53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大珍改嫁外外省,在辖区内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黔六特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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