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西路南侧水西农贸市场综合楼6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胜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邓兴宗于2014年9月9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由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邓兴宗购房款16.6万元,并支付利息1.8969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申请执行费2702元。以上款项共计18.8183万元。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知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陈胜德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邓兴宗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邓兴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