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明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袁清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卢永光,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邹定银,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肖现凯,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杨学琴,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罗维平,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周长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吴倩,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周天寿、陈明会申请执行人袁清健、卢永光、邹定银、肖现凯、杨学琴、罗维平、周长会、吴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遵市法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清健、卢永光、邹定银、肖现凯、杨学琴、罗维平、周长会、吴倩银行存款25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利)。该裁定书作出后,本院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任何的财产线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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