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本林, 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代理人白晶, 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箐口过瓦煤矿,住所地六枝特区箐口乡过瓦村。组织机构代码73098XXXX 。
代表人韩荣义,系该矿投资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祥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枝特区箐口过瓦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箐口过瓦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13.5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8万元,申请执行费2.487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箐口过瓦煤矿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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