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卢德华,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系姚素珍之女。
被执行人陈明财,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地遵义市。现服刑于遵义监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姚素珍申请执行陈明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明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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