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市恒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山路城市花园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雷开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4)贵仲字第183号裁决书,受理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恒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现该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是否继续执行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案又正在诉讼程序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仲裁委员会(2014)贵仲字第1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