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先炳,重庆市大足县人,住大足县.
申请执行人张德高,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铜梁县.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乌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培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何权杰、张先炳、张德高申请执行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银行存款予以了划扣并将相应执行款划给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人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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