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波, 汉族, 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四角田矿出口处。
被执行人王文革, 1967年10月4日生, 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2)黔六中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国辉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文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革在送达之日:(1) 由被执行人王文革赔偿申请执行人金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8.4004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290元,共计人民币59.7294万元。被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文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明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文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六中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永全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田 兴林
二○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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