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洪荣, 男,1968 年3月6日生, 农, 住六枝特区新场乡戛纳村云盘上一组。
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合顺租赁行与被执行人蔡洪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合顺租赁行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蔡洪荣买一辆长安之星2代新车,落户为六枝特区合顺租赁行的户头,交给申请人六枝特区合顺租赁行。二 、由被执行人蔡洪荣向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合顺租赁行支付租金912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340元,执行费50元 。以上款项共计95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洪荣外出打工, 杳无音信,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黔六特民初第66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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