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史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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