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县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14989XXXX。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汤志东申请执行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遵市法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对其等值财产权利进行冻结提取。该裁定书作出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向第三人桐梓县国裕投资公司送达了本院(2015)遵市法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遵市法执字第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150万元的未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以有关工程款项尚未到期为由,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再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以有关工程款项尚未到期为由,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再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这一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相应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亦不违返法律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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