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克胜, 1994年1月23日生, 汉族, 无职业。身份证号码: ×××。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甫波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立案后, 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克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克胜在送达之日:(1) 由被执行人王克胜偿还申请执行人江甫波借款4.62万元。(2)执行费593元,共计人民币4.67935万元。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克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甫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克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永全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田 兴林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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