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蒲村委会,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
法定代表人李崇健,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高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廖满林申请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蒲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其2012年5月22日在另外的补偿中曾向廖满林多支付了补偿费45.3万元,该案现已诉至法院。故请求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另案判后,两案一并抵扣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可能互负债务,为降低执行成本,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进行抵消。但由于另案正在审判程序中,另案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状态,需待另案审判结果出来后,在根据审判结果进行抵消,加之目前被执行人新蒲村委会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实际情况,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判后再根据情况依法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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