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贺啟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金沙县金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117万元,对剩余的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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