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雷伍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秀丽,贵州省余庆县人,住遵义市余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3)遵仲裁经字第28号裁决书,受理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占用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执行租金1000元,对剩余的租金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13)遵仲裁经字第2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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