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马家湾“侨欣世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格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恩华,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余格勇,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城区。
被执行人周恩群,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恩华、余格勇、周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继续寻找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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