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绍林,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000元;承担受理费25元,另承担执行费5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818号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良远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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