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效东,山东省郓城县人,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福松申请执行张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8583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865元,另承担执行费1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效东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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