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

法定代表人郑周,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永松,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夏同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系刘永松之妻。

本院根据本院(2008)遵市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遵义中山中学、刘永松、夏同敏借款纠纷合同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永松、夏同敏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2011年4月2日,本院依据(2010)遵市法民再字第27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08)遵市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本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2008)遵市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遵义永泰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永松、夏同敏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监证字第0061643号、0061644号、0061646号、0061647号、0061648号、0061649号、0061642号、0061640号、0061650号、00033288号、00036190号、00036186号、00036180号、00004854号、00004855号、00036179号、00036182号、0060523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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