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董公寺镇和平村牌坊组21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李关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春维,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艾鑫。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张莹。住贵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艾鑫、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款55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鑫、张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艾鑫、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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