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德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涂方清申请执行吉德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德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8190元;承担受理费25元;另承担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579号涂方清申请执行吉德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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