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童自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富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
被执行人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16楼。
法定代表人周学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雪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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