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仁发申请执行陆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饶仁发,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陆玖均,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汇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饶仁发申请执行陆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饶仁发申请执行陆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