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玖均,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汇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饶仁发申请执行陆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饶仁发申请执行陆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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