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吉林,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遵义市。
申请执行人江子超,正安县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省丰源石化油气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负责人雷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丰源石化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遵市法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沈梦麟等人申请执行贵州省丰源石化油气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人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资产被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和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清算并对有关资产进行接管。本院据此依法作出(2010)遵市法执字第67号执行裁定和(2010)遵市法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对第三人进行执行。现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本案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一次性共向几申请执行人支付63万元后,本院(2003)遵市法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清洁,全案执行完毕。后本院财务部门已于2015年1月6日收到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支付的63万元,由于第三人已按协议将上述款项全额支付到本院,履行了全部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本案全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03)遵市法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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