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宗发,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王秀兰,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宗发、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达成付款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宗发、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九 月 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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