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邹兵 ,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邹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晏响法律文书款2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3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邹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