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晏响,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谢邹兵 ,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邹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晏响法律文书款2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3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邹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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