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能委,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安琴申请执行王能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393元;承担受理费310元,另承担执行费10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780号杨安琴申请执行王能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良远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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