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琴申请执行王能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杨安琴,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王能委,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安琴申请执行王能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393元;承担受理费310元,另承担执行费10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780号杨安琴申请执行王能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良远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